公告日期:2023-12-30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12 月29 日,2023 年度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下划线加粗部分为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相关领导人员的产生,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
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经董事局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局会
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局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如因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主席提议并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可
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三
人时,公司董事局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局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局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
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局。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局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局的授
权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局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局、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
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委员会正式会议原则上应采用
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相关便利方式作出决议,视为通讯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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