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城: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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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1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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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3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公司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以职工的其他形式民主程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以职工的其他形式民主程序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章 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6 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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