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4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 26号)文件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对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于
2011年8月8月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请
说明以下问题: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于2016年6月28日到期,目前仍处于超期
未履行状态。请你公司结合与一汽股份的沟通情况,说明其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拟采取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措施。同时,结合你公司与一汽股份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如共网销售等业务形式)、资产交易情况分析说明2017年度你公司与一汽股份同业竞争情况,是否存在新增或加剧同业竞争的趋势;如是,请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
答复:针对控股股东一汽股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公司始终密切关注承诺的后续进展情况,听取市场和投资者的建议,保持与一汽股份的沟通,不定期通过函件报告等方式向一汽股份进行提醒,积极推进相关承诺的后续履行。
2017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汽”或“一汽集团”)为
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启动了全面改革工作。同时,一汽股份解决同业竞争承诺问题的努力也从未间断。2017年下半年,一汽股份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形式转让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期望藉此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后续虽然该方案终止,但一汽股份解决同业竞争的初衷没有改变。
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的相关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披露:一汽股份公司在
做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以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汽车行业、证券市场和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因素,未能如期履行承诺。一汽股份公司解决同业竞争的初衷并未改变,将秉承为全体股东负责的理念,按照国家有关央企改革的政策要求,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继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同时承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2017年,公司向一汽股份转让部分建筑物与加工红旗产品零部件相关资产。
红旗产品定位自主高端,与公司当前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定位具有明显的差异,公司向一汽股份转让加工红旗产品零部件相关资产,没有新增与一汽股份的同业竞争。另外,为扩大产品销售力度,增加网络覆盖度,奔腾和森雅双网销售渠道将逐步开展融合,目前奔腾部分车型已对森雅部分渠道开展授权,森雅产品未在公司渠道开展授权。共网销售产品可以扩大公司销售渠道,有效提高产品销量,减少成本投入,此项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新增或加剧同业竞争。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你公司在履行情况一栏的表述为“按照承诺履行中”,请你公司自查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与一汽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符合前述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表述。
答复:2017年度,公司与一汽股份及其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在日常生产
经营中产生的交易严格按市场公平对价原则开展,交易价格公允,并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预计 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分别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或股东一汽股份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2017年,公司向一汽股份转让部分建筑物与加工红旗产品零部件相关资产,
转让的资产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资产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了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本次资产转让,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更好的支持公司自主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司运营和管理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请你公司督促控股股东尽快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公司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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