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通知原文请点击这里)
深证上〔2018〕55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