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盐湖股份资讯
2018-12-10 19: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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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七届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到期归还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银行借款,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7亿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关于向金属镁一体化项目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盐湖镁业股权88.2991%,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有效保证金属镁一体化项目产业链装置的稳定联动运行,尽快实现达产达标。资金占用费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因此,本次财务资助程序合法、合规,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总体风险可控,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金属镁一体化项目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闫自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第146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推荐闫自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洪乐 王建玲 董春明 王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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