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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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 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F20240104-14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能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甘肃能源委托,担任甘肃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9日、2024年9月23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2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同意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1 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承办律师就本次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甘肃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甘肃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甘肃能源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3月18日,甘肃能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等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交易。
2024年5月31日,甘肃能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等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交易。
2024年6月19日,甘肃能源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同意电投集团免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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