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万年青资讯
2024-03-27 19:29:32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3-28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赣江北大道保利中心 7-8层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网址:http://www.huabanglawyer.cn

邮编:330038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华邦意字(2024)第 075 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二四年三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就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权益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及注销相关权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及注销相关权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2、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 255.42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本次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