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江证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0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8,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10,7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124,033.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68,595,966.39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7月20日全部到账,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010085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期余额
时间 金额(元)
2016年7月20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268,595,966.39
加:2016年度利息收入 13,679,749.85
减:2016年度已使用金额 7,840,000,000.0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442,275,716.24
加:本年度利息收入 470,188.39
时间 金额(元)
减:本年度已使用金额(含银行手续费) 437,045,270.89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5,700,633.74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于2008年3月2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2016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制度于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16年7月27日,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联席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 17060101040026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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