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8)010010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后附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贵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余宝玉
中国注册会计师 罗明国
中国 武汉 2018年4月24日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0号)核准,本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至19日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九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8,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10,72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材料制作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42,124,033.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68,595,966.39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7月20日全部到账,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010085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以前年度、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时间 金额(元)
2016年7月20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268,595,966.39
加:2016年度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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