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温小杰
本人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效。2017年度,本人应出席13次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汇报,以及专题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一)就公司与国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宁波长江奇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湾基金),公司关联法人国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拟认缴奇湾基金份额5亿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国华人寿认缴长江奇湾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有利于实现基金规模增长,提升基金运作专业性,促进实现基金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基金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确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对转让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按照不低于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将所持有的全部
2000万股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及参控股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可转债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2、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强了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关于可转债有关事项:
1、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3、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