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关于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1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根据我们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
达股份”)转来的贵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
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3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问询事项,我们进行了逐项的核查、落实与说明。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并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完整是美达股份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根据问询函中需要我们发表核查意见的事项出具真实、准确的专项说明。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说明如下(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万元列示):
问题 2: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合计 52,065.08 万元,占
年度销售总额的 18.48%,其中对关联方福建恒申寰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申寰宇”)销售额占比 3.64%;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共计 209,714.57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 80.19%,其中对关联方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远新材料”)采购额占比为 11.58%。2024 年 1 月,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投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力恒投资、恒申寰宇与申远新材料均受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申控股”)控制。
(3)请结合你公司业务模式、与申远新材料及恒申寰宇的合作类型、你公司对产品加工产生的附加价值等,说明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相重叠的原因、开展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关联采购/销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对相关采购/销售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1)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相重叠的原因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外购己内酰胺用于生产锦纶 6切片,产成的部分锦纶 6切片用于外销,部分用于进一步生产锦纶丝后对外销售,外销切片市场给予的附加值基本透明固定,进一步生产锦纶丝的产品附加值是市场参考在己内酰胺基础上叠加两道工序的加工成本而定。
公司向申远新材料仅采购原材料己内酰胺,向恒申寰宇仅销售锦纶 6 切片。根据公司与申远新材料签署的 2023 年年度协议,公司按照年度内每月底签订次月的月度订单的模式向申远新材料采购原材料己内酰胺。根据公司与恒申寰宇签订的 2023 年年度协议,公司向恒申寰宇销售锦纶 6 切片。二者分别是公司重要的己内酰胺供应商、锦纶 6 切片客户,上述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与本公司均形成关联方交易,故而导致本公司上述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相重叠。
(2)开展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恒申控股是全球最大的锦纶产业链龙头,其在己内酰胺、锦纶 6 切片、锦纶丝等各生产环节均具备深厚实力。其中:①恒申控股旗下的恒申寰宇依托集团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客户资源,将国内生产的工塑级切片出口到海外市场。公司自 2022 年开始与恒申寰宇开展合作,通过向恒申寰宇销售工塑级锦纶 6 切片,增加自身产品销量,提升海外工塑级切片市场影响力,实现互利共赢。公司与恒申寰宇的交易价格均参照中石化己内酰胺月度结算价,加上市场公允的附加值而定价,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具有商业实质。②恒申控股旗下的申远新材料己内酰胺生产工艺先进,产品品质较好,在行业内具备较大的领先优势,其拥有全球生产规模最大的己内酰胺生产基地,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是少数与公司地理位置相近的己内酰胺生产厂商,具有运输距离近、运费低的优势,在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前,就一直与申远新材料进行业务合作,交易价格均参照中石化己内酰胺月度结算价。目前仍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保持与申远新材、恒申寰宇的日常合作有助于公司采购渠道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
(3)是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
公司向恒申寰宇的销售已签订年度协议,合同约定的定价均参照中石化己
内酰胺月度结算价加上市场公允的附加值,恒申寰宇分批次下订单后,公司将根据存货结存及时安排排产计划,在收到客户可以交货的通知后,经公司内部人员开具经审批的销售发货单、产品销售发货通知单、细码总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出门证等,并将货物装送至公司合作的运输供应商,送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并索取经签章的收货单(即签收单)后,认为控制权已发生转移,确认收入。公司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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