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LZ 法律意见书 064 号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 98 号甘肃紫光科技大厦 20 层
电话:(0931)5172928 网址:www.sgla.com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殊宏斐、孟婷玉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了《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40 时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平凉路 284 号 2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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