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查验,我们认为,公司一直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业务往来除外)的情形;
2、2016年度,公司及属下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4%,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2013年第11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广发控股(香港)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5000万港币(折合0.45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港币及相关利息、费用(如有),直至银行收到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清盘人、接管人等的书面通知终止本担保书后一个月为止。
(2)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2014年董事会审议,同意广发控股(香港)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向东亚银行申请7000万港币(折合0.63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7000万港币及相关利息、费用(如有),直至银行收到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清盘人、接管人等的书面通知终止本担保书后六个月为止。目前,该担保已于2016年9月2日终止。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3、公司未发生下列担保行为: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长期以来能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并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刘继伟 杨雄 汤欣 陈家乐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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