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华律字(0517-29)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李鹏雁、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 1 页—————————————————————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电话:0351-2715335 传真:2715337 http://www.huajulaw.com山西 太原 长风街705号 和信商座22层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周二)上午9: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12: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
街南一条10号公司13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元先生出
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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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文生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24,134,0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8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股
份1,423,541,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6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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