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0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晋 能 控 股 山 西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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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平台刊登了《晋能控股山
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3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 号晋
控电力15楼1517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师李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师李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5 人,代表股份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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