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各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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