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已知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合计84.14%股权、双鸭山双矿医院有限公司合计84.14%股权、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合计84.14%股权、鹤岗鹤矿医院有限公司合计84.14%股权以及鹤岗鹤康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合计84.14%股权,并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认真审阅了有关文件,同意将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郝娜 陈启斌 赵微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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