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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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325-07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华敏君豪
酒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 228 号)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4 位股
东,代表的股份数为 301,263,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819%;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44,443,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4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20 位公司股东,代
表的股份数为 345,706,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259%,其中,中小投资 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44,443,4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3440%。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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