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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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2019011701G20170325-04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由颜广彤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7日下午14:30在成都华敏君豪酒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228号)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5位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147,717,7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0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5位公司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147,717,7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0股。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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