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五月
声明与承诺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已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渤海证券接受浩物股份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报告书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对本次交易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具有独立性。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浩物股份和交易对方提供,浩物股份和交易对方均已承诺上述有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浩物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浩物股份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浩物股份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公告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全文。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分别由具备资质的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执业标准出具,并对各自的报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浩物机电和浩诚汽车合计持有的内江鹏翔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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