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7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2018-114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8)并民(行)晋01民初字第1085号及(2018)并晋01民初字第1124、1125、1130、1132、1133、1134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鲍忠庆、李纪华、杨开勇、刘苏萍、花荣、李奇仕、李奇冬
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鲍忠庆等7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9649.3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处罚决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山西三维进行了处罚。
根据《证券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西三维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山西三维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8月2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4月20日。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山西三维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山西三维股票。按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遭受的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主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投资者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并民(行)晋01民初字第1085号及(2018)并晋民初字第1124、1125、1130、1132、1133、113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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