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0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8-10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2016年间,山西三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公司以上年度分别虚增收入165,843,061.44元、152,542,833元、35,782,196.8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80%、2.01%、0.92%,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王柱、时任总经理田旭东、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永义、李杰伟未勤勉尽责,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山西三维及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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