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西高速资讯
2018-10-09 1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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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10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8-10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2016年间,山西三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公司以上年度分别虚增收入165,843,061.44元、152,542,833元、35,782,196.8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80%、2.01%、0.92%,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王柱、时任总经理田旭东、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永义、李杰伟未勤勉尽责,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山西三维及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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