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关于公司涉及(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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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2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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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6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3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3,87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9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借款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本金2800万元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案件资料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一、应诉通知书(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法院传票(2018)浙0103民初4168号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92室

被告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楼

被告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被告三:王承波,身份证号:1101081964********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

(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追讨欠款律师费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四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王承波2800万元人民币,借期为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7日,利息为月息3%,利息按月支付。三被告指定收款账号为:12890556******1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路支行。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如约打款2800万元给三被告指定的收款账号。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归还本金。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占用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逾期占用期间的利息也仅支付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既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原告再三催促被告归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原告了解到被告一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还款数亿元,原告担心被告信用进一步恶化。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3、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王承波的银行存款28,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王承波的银行存款28,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5、本案开庭时间计划为2018年10月17日09:30。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涉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京民初32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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