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对2017年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做述职报告。
2017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的影响。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参加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为公司管理出谋献策,就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7年年报编制及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全面汇报,实地考察项目情况,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7年度,我们共参加公司召开的33次董事会会议、18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加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封和平 33 0 33 0 0 否
蒋杰宏 33 33 0 0 0 否
郑新芝 33 33 0 0 0 否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18
针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认真进行事前审查,就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情况,与公司高管、财务部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并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我们与其他董事、监事充分交流,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7年2月15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2月28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7年3月8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差额补足义务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7年3月17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7年3月29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参与设立浙江浙商产融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17年4月21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七)201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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