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查看了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有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1,610,761.22
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7,797,554.71万元。其中:
(1)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的金额为317,682.00万元;
(2)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7,479,872.71万元。
3、报告期内的担保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提出的,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年)
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进行股利分配,积极回报投资者,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八、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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