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LAW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LAWFIRM
地址ADD:中国福州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邮政编码P.C:350001
电话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FAX:+86-591-87530756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008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
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张欣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711753276)参
加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
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1-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
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补充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
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
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
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
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