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下属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下属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下属公司所开发、并购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太仓禾发另一股东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封和平
蒋杰宏
郑新芝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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