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燕京啤酒资讯
2024-04-15 2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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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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