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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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为: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结合相
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审慎
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
略、盈利能力、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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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
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
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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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盈利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等
监管要求且经营环境或经营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应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为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和一般准备后仍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若公司因业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综
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
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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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并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监事会应对
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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