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4]京会兴专字第 00030065 号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深证上〔2023〕279号)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深证上〔2023〕279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3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深证上〔2022〕13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4 月修订)》(深证上〔2023〕279 号)
等有关规定,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5,9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590,000,000.00 元。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59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31,896,226.42 元(不含税)后(其中:471,698.11 元(不含税)的保荐费,本公司已于前期预付至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558,575,471.70 元。另扣减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及发行披露费用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1,466,037.74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56,637,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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