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7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对公司、
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根据有关约定
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
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
工作。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
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要求,对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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