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4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中原传媒 公告编号:2018-044号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第一章第一条原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拟修订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新增第一章第九条“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
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3.第七十七条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新增“第五章党建工作”,包括以下条款:
第九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十六条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权: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参与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六)研究其他应由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七条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九十八条公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九十九条公司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设立各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5.在《公司章程》修订中,因增加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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