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广 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 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3楼DE区、24楼
电话:(86755)82813366 传真:(86755)82813398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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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星辰律师 事务所
关于
南 方 黑芝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见书
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资料、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相关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等对相关的事实和信息进行核查与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承诺,其已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律师充分披露,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所有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文件上的签字、盖章均真实、有效,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有关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包含任何误导信息。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
合理判断。
四、本所仅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或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 意见,也不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查验 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鉴于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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