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公司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有
关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补充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发展战略、提名、
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2名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发展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设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的十日内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
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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