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6月)
锦龙股份资讯
2018-06-15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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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受监事会委托,可以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文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的
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尽职尽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和股东、员工的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非法收入;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信息披露法规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公司监事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资料,公司各部门应按其要求提供并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九条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届期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第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在任职期内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离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完全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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