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18年5月)
锦龙股份资讯
2018-05-07 1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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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8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公司2018年5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有



关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补充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发展战略、提名、



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2名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发展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设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的十日内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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