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5月)
锦龙股份资讯
2018-05-07 1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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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8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8年5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受监事会委托,可以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文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的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尽职尽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和股东、员工的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非法收入;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信息披露法规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



经费;公司监事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资料,公司各部门应按其要求提供并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



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届期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在任职期内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离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完全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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