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锦龙股份资讯
2018-04-27 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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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8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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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8德恒穗律常法第030-2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和表决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12日将记载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等文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告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票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7日下午14:50



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永强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议案,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日程安排,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50,342,204股,占公司总股份 50.261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24,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0.036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4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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