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2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8年4月
12 日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24),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补充公告如下:为偿还本公司借款,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信托”)融资人民币6亿元。渤海信托拟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托委托人,渤海信托为信托受托人及管理人),以信托资金6亿元受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450万股股权(占中山证券注册资本18.5%,下称“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并约定到期回购。自渤海信托向本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渤海信托即拥有标的股权收益权。
1.上述股权收益权包括获得以下股权收益的权利
(1)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权产生的收入;
(2)自渤海信托享有标的股权收益权之日起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事项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产生的收入;
(3)自渤海信托享有标的股权收益权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标的股权的派生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4)自渤海信托享有标的股权收益权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标的股权的派生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5)因标的股权发生法律诉讼、仲裁等产生的任何赔偿等。
2.转让期限内标的股权收益的安排
(1)在转让期限内,如渤海信托收取标的股权收益的,用于抵扣本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
(2)标的股权设定质押,质押股权产生的以下派生权益作为质物一并质押:因质押股权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派生的股权;基于质押股权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它基于质押股权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划入渤海信托指定的信托账户,用于清偿主债权。
3.到期回购
本公司承担无条件溢价回购标的股权义务,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回购日为对应的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回购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向渤海信托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此次转让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属于本公司。回购价款包括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等于转让价款本金即6亿元,回购溢价率为不高于9%/年,回购溢价款按季度结算。
4.渤海信托的资金来源、具体的质押权人
渤海信托的资金来源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的理财资金,募集销售对象为高净值客户,公司客户或同业客户,销售对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以标的股权向渤海信托提供质押担保,具体的质押权人为渤海信托。
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后,本公司将与渤海信托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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