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补充公告
锦龙股份资讯
2018-04-16 18:11:17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2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8年4月



12 日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24),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补充公告如下:为偿还本公司借款,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信托”)融资人民币6亿元。渤海信托拟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托委托人,渤海信托为信托受托人及管理人),以信托资金6亿元受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450万股股权(占中山证券注册资本18.5%,下称“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并约定到期回购。自渤海信托向本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渤海信托即拥有标的股权收益权。



1.上述股权收益权包括获得以下股权收益的权利



(1)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权产生的收入;



(2)自渤海信托享有标的股权收益权之日起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事项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产生的收入;



(3)自渤海信托享有标的股权收益权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标的股权的派生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4)自渤海信托享有标的股权收益权之日起,标的股权和标的股权的派生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5)因标的股权发生法律诉讼、仲裁等产生的任何赔偿等。



2.转让期限内标的股权收益的安排



(1)在转让期限内,如渤海信托收取标的股权收益的,用于抵扣本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



(2)标的股权设定质押,质押股权产生的以下派生权益作为质物一并质押:因质押股权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派生的股权;基于质押股权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它基于质押股权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划入渤海信托指定的信托账户,用于清偿主债权。



3.到期回购



本公司承担无条件溢价回购标的股权义务,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回购日为对应的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回购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向渤海信托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此次转让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属于本公司。回购价款包括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等于转让价款本金即6亿元,回购溢价率为不高于9%/年,回购溢价款按季度结算。



4.渤海信托的资金来源、具体的质押权人



渤海信托的资金来源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的理财资金,募集销售对象为高净值客户,公司客户或同业客户,销售对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以标的股权向渤海信托提供质押担保,具体的质押权人为渤海信托。



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后,本公司将与渤海信托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