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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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16: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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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予以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没有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余额,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



二、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出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能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设有专职的内审部负责公司的相关审计活动。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了经营管理效率。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四、对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管理层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2018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整体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及以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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