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锦龙股份资讯
2017-12-11 17: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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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2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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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7德恒穗律常法第89-2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和表决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1月21日将记载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等文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告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票时间。



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上述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11月3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持有公司382,110,504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2.65%)的《提案函》,新世纪公司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议将《关于公司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新世纪公司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4:50



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永强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公告一致,增加新提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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