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推断杨总案件的宣判时间
halifaxpk
2017-11-12 23: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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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总案件于2017.7.4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杨总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然而至今仍旧未见宣判!对此,各位吧友都非常关心。现就此案的公开信息进行分析,推断可能的宣判时间。
公司于2017.6.11公告称“2017年6月9日,本公司现任董事长蓝永强代表本公司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下称“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领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不起诉决定书》。”说明杨总案件在2017.6.9已经审查起诉完毕,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这个时间点前后应该受理了案件(我在问董秘中就该问题向董秘提出了该院具体受理时间的问题?目前未有回应。电话询问董秘,董秘不清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目前,杨总案件还没有判决,说明已经进行了延期三个月。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最高法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杨总案件的审限应该在2017.12.9前后几天。故,杨总案件最迟的宣判日期所在的时间节点就是2017.12.9前后。
当然,如果在上述时间前后还未宣判,说明最高法批准延期,本案的审限就无从判断了,也就无法就公开的信息对本案的最迟宣判日期进行推断。
另外,有关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杨总案件的判决是不会对公司所持有的东莞证券的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
杨总的案件宣判之后,东莞证券上市的最大的障碍被铲除,将会恢复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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