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用于参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增资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公司拟按照不超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的借款利率向新世纪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次关联交易主要目的为参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增资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中山证券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中山证券净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完善业务结构,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参与中山证券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中山证券的控股地位。公司通过向新世纪公司借款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公司财务压力,同时能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谢军
独立董事:张敬义
独立董事:姚作为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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