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间,时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友tkkste0095
2017-07-05 1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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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间,时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杨志茂为使该公司取得东莞证券部分股权,经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已判决)同意,通过与刘志庚亲属王一鸣“合作”设立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送给刘志庚利益。刘志庚在接受杨志茂的请托后,以主持召开会议、批示、向分管下属推荐、制定倾斜政策等方式积极运作,限制了其他有关公司的公平竞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茂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刘志庚行贿6411.342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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