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 锦龙股份领《不起诉决定书》
锦龙股份资讯
2017-06-12 0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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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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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下午,锦龙股份(000712,SZ)公告,6月9日,公司现任董事长蓝永强代表本公司,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领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不起诉决定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不起诉决定书》提到,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基于公司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锦龙股份董秘张丹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确实已收到上述《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来说,对公司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决定不起诉

  据《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侦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审查起诉。经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审查查明,锦龙股份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锦龙股份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411万元。

  此前,杨志茂已被提起公诉。5月3日,作为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签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据《起诉书》显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将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在《起诉书》中,锦龙股份未被列为被告。5月4日,锦龙股份亦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针对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罪的起诉书。

  现在,靴子落地,锦龙股份不被起诉。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认为,锦龙股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情节,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锦龙股份不起诉。

  定增事项曾受影响

  6月9日,锦龙股份公告,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避免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6月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预计停牌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导致定增事项终止。5月3日,锦龙股份公告,鉴于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研究,董事会同意,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含发行费用)的事项,并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文件。

  6月11日,在锦龙股份不被起诉的结果公开后,张丹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肯定是向好的方向发展”。

  锦龙股份公告,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定,运作正常,自6月1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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