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宣判后,东莞证券IPO有望重启!
最烂的散户
2017-05-05 21: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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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未被列为被告

昨日早晨,锦龙股份公告,锦龙股份于5月3日收到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称,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作为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的辩护人于2017年5月3日签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书》(下称“《起诉书》”)。

《起诉书》称,锦龙股份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锦龙股份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411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杨志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此外,《告知函》称,在上述针对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案的《起诉书》中,本公司未被列为被告。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收到针对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的起诉书。受此消息,开盘竞合价,东莞控股打开跌停,低开6个多点,而锦龙股份未“止血”,依然在跌停位置纹丝不动。不过跌停的大单只有11万左右,相比前一天少了3倍。收盘后,成交量较前一天放大。

宣判后会带来哪些影响?

东莞证券的单一大股东涉嫌单位行贿案,由于案件尚未结案,可能会造成发审会不确定性,因而选择中止。股民最关心的是,如果宣判,对东莞证券带来什么影响。业内人士分析,锦龙股份牵涉的是“单位行贿案”,非常明确。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案”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锦龙股份原董事长杨志茂将会获刑,而锦龙股份将会处以罚金。也就是说,无论单位行贿罪怎么宣判,都不会牵涉到股权的再次变更,锦龙股份可能会被处以罚金,但不会影响锦龙股份持有东莞证券40%的既定事实。

对于东莞证券,有人指出,原董事长张运勇的突然辞世,以及原董事长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案辞职造成董事变动是否影响东莞证券过会?业内人士称,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必须满足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条件。虽然锦龙股份是第一大股东,但不是实控人,从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出,东莞市国资委通过东莞控股、金控集团、金信发展间接持股55.4%,为东莞证券实际控制人。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证监会只对实控人3年内是否违法做出规定。

焦点

东莞证券预计中止多久?

2017年2月14日,锦龙股份收到《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被控受贿9800多万被公开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由于本案关键人物刘志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根据最近一些审批宣判日,基本上4个月左右,所以正常的情况下预计5月24日之前进行宣判。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止审查后,如何才能恢复审查?业内人士指出,如果锦龙股份行贿案宣判结案,审批结果确定性很有可能就视为东莞证券IPO重新申请日。南都记者从证监会官网了解到,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根据规定,中止审查前已预披露的,应对恢复审查企业重新安排预披露并进行后续审核工作。而东莞证券中止审查前已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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