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4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24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7年5月3
日收到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称,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作为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的辩护人于2017年5月3日签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书》(下称“《起诉书》”)。《起诉书》称,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本公司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411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杨志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此外,《告知函》称,在上述针对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案的《起诉书》中,本公司未被列为被告。
截止目前,本公司未收到针对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的起诉书。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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