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龙股份资讯
2017-05-02 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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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终止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同意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签署《〈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之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中山证券与新世纪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同意中山证券为新世纪公司非公开发行30亿元公司



债券提供主承销服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为中山证券开展的正常经营业务,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中山证券业务收入。



2、本次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同意中山证券与新世纪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军



独立董事:张敬义



独立董事:姚作为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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