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锦龙股份资讯
2017-05-02 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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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3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21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2016年5月5日召开的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其后,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协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锦龙股份[2016]5号),于2016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619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于2016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619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619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于2017年2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审核的申请》,于2017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61944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的申请。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



运输分院发出的《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对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已侦查终结,拟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研究,董事会同意终止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司董事会同意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下称“《终止合同》”),同意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签署《〈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之终止协议》(下称“《终止协议》”)。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的相关协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与新世纪公司签署《终止合同》,同意与中山证券签署《终止协议》。



1、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署《终止合同》



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与新世纪公司签署了《终止合同》,《终止



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同意终止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下称“《股份认购合同》”),双方确认就《股份认购合同》的签署、履行及终止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终止合同》内容系双方就提前终止《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做出的真实的、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终止非公开发行事项时生效。



2、公司与中山证券签署《终止协议》



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与中山证券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协



议》的主要内容为:同意终止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签署的《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双方确认就《增资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终止协议》内容系双方就提前终止《增资协议》及其他相关事宜所做出的真实的、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终止非公开发行事项时生效。



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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