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7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永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票,
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向董
事会提交了《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9票,
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票,反
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9票,反
对0票,弃权0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公司实现
净利润 365,564,081.34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1,463,498,942.49 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829,063,023.83元。按
母公司净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13,691,869.51元,2016
年底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815,371,154.32元。
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决定2016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
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5,508.30万元、87,408.46万元、35,187.22万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为26,350.66万元,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6,880.0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9票,
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17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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